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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协同立法 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标签:区域 决定 示范区 一体化  日期:2021-12-21 02:07
杭州9月25日电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联合发布了,适用范围等内容,为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理事会相关职责等内容,第5条授权条款

  杭州9月25日电(钱晨菲 徐翘楚)25日,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明确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下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等内容,为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提供了法治依据,是区域立法协同的一次探索创新。

  据悉,为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2020年9月24日、25日,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决定》共有7条,分别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理事会相关职责等内容。其中,第5条授权条款是核心条款,即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决定》出台开创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新模式。这是两省一市就示范区建设实质性开展的区域协同立法,是确保国家战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举措,是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保障改革、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的具体行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任亦秋说。

  对于下一步政策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表示,“当前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加强统筹协调,把项目转化成为制度,率先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通过法律保障去落实规划一张图、环保一根线、交通一张网、服务一个章。第二是用好赋予的权利,把颜值转化成价值,做好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等内容,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发展,把示范区目前的生态基地转化为创新经济新高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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