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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围警总案 黄之锋判囚13.5个月

标签:参与 组织 被告 第一 集结  日期:2021-04-01 02:25
中新社香港12月2日电记者 王嘉程,组织,香港众志,挑战警方权威,留守警察总部约15小时,就第二控罪,就第三控罪,组织下,今年7月6日

  中新社香港12月2日电 (记者 王嘉程)前“港独”组织“香港众志”原秘书长黄之锋、原主席林朗彦和原成员周庭涉嫌于去年6月21日煽惑、组织及参与包围警总案,2日宣判。黄之锋两项罪成,判囚13.5个月;周庭两项罪成,判囚10个月;林朗彦一项罪成,判囚7个月。

  判词指,本案三名被告承认共同被控的控罪一,即“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第一被告黄之锋还承认控罪二,即“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第三被告周庭亦承认控罪三,即“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

  判词续指,就控罪一,三名被告有预谋煽惑他人参与或继续参与有关集结,且为伙同犯案,是积极参与者。他们的煽惑行为导致多人参与具规模的集结,对在场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也导致交通严重阻塞。就此控罪,黄、林二人各被判入狱7个月,周庭被判入狱5个月。

  判词又指,就控罪二和三而言,第一被告黄之锋组织了一个规模大、人数多、时数长及影响大的集结,导致公共秩序受破坏、(在场人士)人身安全受威胁、交通严重挤塞、公物损坏、公共服务受阻等。第一被告以包围警察总部为目的,挑战警方权威。第三被告周庭积极参与有关集结,留守警察总部约15小时,期间不断叫喊口号,从旁协助第一被告。就第二控罪,黄之锋被判监禁11.5个月;就第三控罪,周庭被判监禁8个月。

  法院最终判定,就第一被告黄之锋,控罪一其中的2个月监禁与控罪二的监禁分期执行,总刑期为13.5个月监禁。第三被告周庭,控罪一其中的2个月监禁与控罪三的监禁分期执行,总刑期为10个月。

  2019年6月21日,示威者在三名被告的煽惑、组织下,对湾仔警察总部进行了多达15小时的包围,导致公共服务严重受阻、交通阻塞等。同年8月,黄之锋、周庭因涉此案被警方拘捕。今年7月6日,该案在东区裁判法院聆讯时,周庭认两罪,黄、林二人否认控罪。11月23日,案件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再讯,早前否认控罪的黄之锋、林朗彦在庭上认罪。三人即时还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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